1.設籍本縣年滿3足歲至15歲(在學學生年齡不在此限),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ㄧ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於100學年度第2期轉介接受適當教育安置(含安置普通班、資源班、啟智班、啟聰班,或接受在家巡迴輔導、視障巡迴輔導、聽障巡迴轉導、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等特教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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