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本縣年滿3足歲至15歲(在學學生年齡不在此限),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ㄧ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於100學年度第2期轉介接受適當教育安置(含安置普通班、資源班、啟智班、啟聰班,或接受在家巡迴輔導、視障巡迴輔導、聽障巡迴轉導、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等特教服務)者。


 2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一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需要,倘學生為疑似感官障礙(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肢體障礙等)及疑似自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2.本次鑑定安置不受理「以學年度為核准依據」之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延長修業申請案;也不重複受理已於100學年度上學期統一辦理之學習障礙學生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申請案。


3.本次鑑定安置申請對象,於特教通報系統之提報身分如下:


(1)新提報鑑定安置學生(欲確認障礙個案):指學生新拿到身心障礙手冊或疑似身心障礙,需經鑑輔會轉介鑑定安置者;或學生身障手冊之障礙類別與其實際障礙狀況不符,需鑑輔會重新鑑定者。






2轉安置學生(重新安置個案):指身心障礙學生原已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接受特教服務,今擬更換特教服務型態者,例如:學生原安置資源班擬轉安置啟智班,或安置普通班擬轉安置資源班..等。


3)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指家長(監護人)申請其身障子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身心障礙學生因障礙原因消失,或身障生身心障礙手冊過期不願再申請,要移除身心障礙身分者。(通報系統操作流程請至桃園縣鑑輔會網站查詢)


4.各國中國三身心障礙學生如伴隨智能障礙且欲報名10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智障類升學管道,但其身心障礙手冊未註記有智能障礙,或是身心障礙學生障礙類別不符需鑑輔會加做評估者,請務必提出鑑定安置申請。


5.國小階段學生(含小一),於通報系統中特教類別仍處於「發展遲緩」且至今仍無法領


  有身障手冊或鑑輔會鑑定證明者,應請家長填寫「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含學校會議紀錄送件鑑輔會,以移除學生之身心障礙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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